新能源汽车企业固定资产采购时间选择的纳税筹划具体 案例

发布日期:2024-03-06 浏览次数:148


假设某新能源汽车企业为一般纳税人,其计划采购一批价值为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。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%,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%,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%,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%。

采购时间不同会导致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缴纳额不同。假设该企业在2023年3月31日和2023年4月1日分别进行了采购。

1. 2023年3月31日采购

(1)固定资产在2023年3月31日采购,可以按规定享受2023年1至3月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。假设该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,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后,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万元 × 50% × 25% = 62.5万元。

(2)该企业在2023年3月31日采购固定资产,将固定资产价值100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,工程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,预计净残值为0。假设该企业在未来5年内平均分配折旧,则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1000万元 ÷ 5 = 200万元。

(3)该企业在2023年3月31日采购固定资产,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次月认证并抵扣。假设该企业在2023年4月份认证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6万元。

(4)该企业在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,假设该企业在未来5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均为500万元,无其他调整事项。

根据以上信息,可以计算得出该企业在不同时间采购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效果:

在2023年3月31日采购固定资产,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,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62.5万元;可以在次月认证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6万元;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200万元,未来5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均为500万元,无其他调整事项的情况下,企业未来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62.5万元 × 5 = 312.5万元。

如果企业在2023年4月1日采购固定资产,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;可以按购买价款的1%预缴增值税税款10万元;可以在次月认证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6万元;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200万元,未来5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均为500万元,无其他调整事项的情况下,企业未来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(500万元 × 25%)× 5 = 625万元。

因此,从纳税筹划角度考虑,该企业在2023年3月31日采购固定资产更加划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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